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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发布时间: 2007-11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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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、办理机构登记管理须知

1.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(如分公司、经营部等)、办事机构(如办事处、联络处等)必须依法登记注册。
2.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:  
(1)  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;
(2)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;  
(3)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;  
(4)隶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;  
(5)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简历;  
(6)隶属企业合营合同文本(独资企业提交章程);
(7)隶属企业的验资证明;  
(8)房屋租赁合同。   此外,隶属企业若属国家限制项目还需提交接收地外经委等有关部门批文。
3.经审查,企业提交文件齐全,符合国家规定,分别依法颁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》和《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机构注册证》并核收注册费300元人民币。  
4.企业提交的文件中,必须注明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的期限,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、负责人等要素。  
5.对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擅自开业,并在报纸、电台发布广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,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法律,给予责令终止其经营、业务活动,没收非法所得,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。对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登记事项,或擅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、业务范围,或出租、转让执照,或擅自复印执照的,将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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